中 華 民 國 燒 傷 學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︰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燒傷學會 Chinese Burn Association Taiwan , R.O.C ﹒ ( 以下簡稱本會 ) 。 第 二 條 ︰本會成立之宗旨為 : 結合國內外燒傷醫療有關人員包括參與燒傷醫療之黳師、 護理師 ( 士 ) 、營養師、復健師、社工師、呼吸治療師、研究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為服務燒傷傷患,妥善運用醫療資源,促進燒傷研究領域發展,學術交流及燒 傷之預防,以提昇我國燒傷醫療之效能,使燒傷傷患獲得良好及完整的照護。 第 三 條 ︰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︰本會之任務為︰ ( 一 ) 整合燒傷醫療有關人員及資源,以期發揮燒傷醫療效能。 ( 二 ) 促進燒傷醫學專業化之研究及發展。 ( 三 ) 蒐集國內外燒傷醫學有關資訊以供各學術團體及會員參考。 ( 四 ) 定期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會。 ( 五 ) 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及活動。 ( 六 )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。 ( 七 ) 獎助燒傷醫學人才。 ( 八 ) 主辦或協辦燒傷醫療有關活動。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︰本會會員分為 ( 一 ) 一般會員、 ( 二 ) 贊助會員、 ( 三 ) 名譽會員三種, 其入會資格為︰ ( 一 ) 一般會員︰凡具有中華民國公民,在有「 燒傷單位 ( 註參考章程第六 章第三十條 ) 」參與燒傷醫療之黳師、護理師 ( 士 ) 、營養師、 復健師、社工師、呼吸治療師及其他相關人員,由會員二 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,得為本會會員。 ( 二 ) 贊助會員︰凡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個人或團體、消防員,得經本會 理事會通過為本會贊助會員。 ( 三 ) 名譽會員︰凡對燒傷醫學界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,經本 會理事會通過,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。 第 六 條︰會員凡有違犯醫學道德、法令、本會會章,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或不能 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者,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 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 七 條︰本會各種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︰ ( 一 ) 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。 ( 二 )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。 ( 三 )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或活動之權利。 ( 四 ) 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。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第一款之權利。 第 八 條︰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︰ ( 一 )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。 ( 二 )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 ( 三 ) 繳納會費。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納會費。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 九 條︰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 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 十 條︰本會設理事十五人.候補理事四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 第 十一條︰本會理事長由全體理事票選,對內綜理本會會務.對外代表本會.並為召 開大會及理事會之當然主席,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長綜理會務, 並,對外代表本會.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.常務監事由監事票選之 為監事會之召集人。 第 十二條︰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指定常務理事中一人代理。 第 十三條︰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 第 十四條︰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 第 十五條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︰ ( 一 ) 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( 二 )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 ( 三 )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( 四 ) 聘免工作人員。 ( 五 )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( 六 )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 十六條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︰ ( 一 )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( 二 ) 審核年度決算。 ( 三 )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( 四 )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( 五 )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 十七條︰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 : ( 一 )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( 二 )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( 三 ) 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( 四 )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第 十八條︰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 ' 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 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第 十九條︰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並於十五日前通知之,必要時得 經理事會決議,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 二十條︰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並於七日前通知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第二十一條︰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 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二十二條︰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。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三條︰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( 一 )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( 二 ) 會員之除名。 ( 三 )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( 四 ) 財產之處分。 ( 五 ) 團體之解散。 ( 六 )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︰本會經費來源如下︰ ( 一 ) 入會費︰新台幣壹仟元。 ( 二 ) 常年會費︰ (1) 非醫師會員 ( 包括住院醫師以下之會員 ) 為伍佰元。 (2) 主治醫師以上會員為壹仟貳佰元。 ( 三 ) 事業費。 ( 四 ) 會員捐款。 ( 五 ) 委託收益。 ( 六 ) 基金及其孳息。 ( 七 ) 其他收入。 第二十五條︰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。 第二十六條︰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、 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,於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預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 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遂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 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• 附 則 第二十七條︰本章程末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二十八條︰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二十九條︰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 文號如下︰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 (89) 內社字筆 8933305 號函准予備查。 第 三十條︰燒傷單位 (Burn Unit) 指有隔離技術及加護病房設施並具有燒傷醫療計劃等 特別整合以提供專門醫療燒傷的地方,燒傷中心 (Bum Center) 則指除具有 燒傷單位的功能外,另有專業人員包括醫師、護理師 ( 士 ) 、營養師、復健 師、社工師、呼吸治療師及心理治療師為特別燒傷醫療團隊的地方。 第三十一條︰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 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 中華民國燒傷學會社會工作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、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 二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 ( 一 ) 配合學會執行有關業務。 ( 二 ) 燒燙傷社會工作資源之運用與整合。 ( 三 ) 舉辦燒燙傷社工實務者的在職訓練。 ( 四 ) 配合學會從事燒燙傷之學術活動與研究。 三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委員三至五人、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 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.連聘得連任。 四、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,對外行文以理事會名義行之。 五、本委員會之經費,由理事會統籌編列。 六.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 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。 七、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 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 八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 列入會議紀錄。 九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十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中 華 民 國 燒 傷 學 會 復 健 委 員 會 組 織 簡 則 一、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 二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: ( 一 ) 整合燒傷醫療領域中,物理治療、職能治療等相關復健人員,提升知識別服務品質。 ( 二 ) 促進燒傷復健治療有關之研究及發展。 ( 三 ) 主辦或協辦燒傷復健治療之學術活動。 三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委員三至五人、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 四、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,對外行文以理事會名義行之。 五、本委員會之經費,由本會理事會議審理後統籌編列。 六、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 。 七、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 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 八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 列入會議紀錄。 九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十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中 華 民 國 燒 傷 學 會 營 養 委 員 會 組 織 簡 則 一、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 二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 ( 一 ) 整合燒傷醫療有關營養師,提升知識及服務品質。 ( 二 ) 促進燒傷膳食營養治療有關之研究及發展。 ( 三 ) 主辦或協辦燒傷營養治療之學術活動。 三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委員三至五人、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 四、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,對外行文以理事會名義行之。 五、本委員會之經費,由本會理事會議審理後統籌編列。 六、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 。 七、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 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 八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 列入會議紀錄。 九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十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中 華 民 國 燒 傷 學 會 繼 續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:中華民國燒傷學會 ( 以下簡稱本會 ) ,為鼓勵本會會員繼續追求醫學新知,提昇 醫療服務品質,發展燒傷醫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 第 二 條: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,包括由本會及其他醫學會所舉辦之與燒傷醫學有關 之繼續教育課程。 第 三 條:本會所舉辦繼續教育課程對外公開,參加費用依本會規定。 第 四 條: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或非會員,均可獲得出本會發給之繼 續教育積分證明。 第 五 條:本會會員,二年內需滿一百分學分,其中非本會學術活動之積分以二十分為上 限。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 六 條: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: ( 一 )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出理監事會為之,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 講或繼續教育課程,需向本會提出認定之申請。 ( 二 )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,需提出教育積分認定申請書,演講或教育課程 之內容說明書及時間表及演講者之資料。 ( 三 ) 參加中華民國燒傷學會年會,每次積分六十分。 ( 四 ) 參加中華民國燒傷學會學術討論會,每次積分二十分。 ( 五 ) 參加國外相關醫學會燒傷專題研討會,二小時以上者每次積分三十分。 ( 六 ) 參加國內相關醫學會燒傷專題研討會,二小時以上者每次積分二十分。 ( 七 ) 在國際性醫學會發表燒傷論文演講 ( 或壁報 ) ,每篇三十分。 ( 八 ) 在國內外醫學會發表燒傷論文演講 ( 或壁報 ) ,每篇二十分。 ( 九 ) 在國外醫學期刊發表有關燒傷學論文,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五十分,第二作 者積分二十五分。 ( 十 ) 在國內教育部認定之醫學期刊發表有關燒傷學論文,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 十分,第二作者積分十五分。 第 七 條: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。增訂、修改亦同。 中 華 民 國 燒 傷 學 會 護 理 委 員 會 組 織 簡 則 一、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 二、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 ( 一 ) 整合燒傷醫療有關護理人員,提高護理服務品質。 ( 二 ) 促進燒傷護理專業化之研究及發展。 ( 三 ) 主辦或協辦燒傷護理之學術活動。 三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委員三至五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 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 四、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守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,對 外行文以理事會名義行之。 五、本委員會之經費,由本會理事會議審理後統籌編列。 六、本委員會視需要不定期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。 七、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 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 八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,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 會議紀錄。 九、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十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